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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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46万元及利息(其中10万元自2021年2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0.5%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014年6月27日的借款本金1.97万元自2021年2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0.5%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014年7月1日借款本金1.99万元自2014年8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2%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014年8月1日借款1.5万元自2014年8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28%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已还利息5000元,在计算利息时予以扣除)。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5.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70元,计3795.5元,由***承担195.5元,***承担3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