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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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舒城分公司 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 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蚌埠中联水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有新公司宿州分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舒城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有新公司宿州分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舒城分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蚌埠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履行(2020)皖0402民初7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01-22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