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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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柳州市柳北区金瑞商务酒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柳州市柳北区金瑞商务酒店之间的《“金瑞国际”商品房租赁合同》,被告***、柳州市柳北区金瑞商务酒店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退还位于柳州市的房屋; 二、被告***、柳州市柳北区金瑞商务酒店支付原告***、***房屋租金及房屋占用费(计算方式:租金暂计至2021年1月为89681.08元,之后的租金按双方签订的《“金瑞国际”商品房租赁合同》的约定为标准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若截止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柳州市柳北区金瑞商务酒店仍未将承租房屋腾空、退还,则从本案判决生效之次日起按双方签订《“金瑞国际”商品房租赁合同》的租金约定为标准继续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至腾空、退还房屋之日止); 三、被告***、柳州市柳北区金瑞商务酒店支付原告***、***相应的违约金8037.06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9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共同负担808元,由被告被告***、柳州市柳北区金瑞商务酒店共同负担2186元。原告***、***为本案所支出的公告费,可凭有效票据要求被告***、柳州市柳北区金瑞商务酒店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