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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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1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16.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6日起按年利率15.4%向原告***计付利息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计1760元,诉讼保全费1370元,共计313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自愿垫付,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3130元,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