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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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上海清科共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受让价款(计算方式:4,051,667元与以4,88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0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之和); 二、驳回上海清科共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9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上海清科共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