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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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内江宁川仪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60561.6元,支付以460561.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18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并支付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1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反诉被告)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型号为LXSK-15E的射频卡水表125只、型号为LXS-15F的机械水表1只、型号为15-50的射频卡3只进行更换并交付被告(反诉原告)内江宁川仪表有限公司;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内江宁川仪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406元,由内江宁川仪表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560元,由内江宁川仪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