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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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内江宁川仪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60561.6元,支付以460561.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18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并支付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1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反诉被告)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型号为LXSK-15E的射频卡水表125只、型号为LXS-15F的机械水表1只、型号为15-50的射频卡3只进行更换并交付被告(反诉原告)内江宁川仪表有限公司;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内江宁川仪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406元,由内江宁川仪表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560元,由内江宁川仪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5
发布日期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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