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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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福建省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3988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80元,由原告***负担1880元,被告***、福建省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福建省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90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福建省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共同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