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捷隆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36323.25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7月24日利息4073.01元,之后的利息以36323.25元为本金基数,自2020年7月25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至代偿款结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08
发布日期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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