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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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北京市丰台区1801号房屋厨房及卫生间进行修复至不漏水状态;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财产损失及维修费共计3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负担1250元(已交纳),由***负担5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