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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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易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4640元及违约金(以1464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8月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支付福建易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 二、驳回福建易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计410元,由福建易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0元,由***负担160元。公告费56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