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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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民初67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民初67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福建省南安市广威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经济损失(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空涉案厂房之日止,按1595.95㎡×7元/㎡/月÷30天×实际天数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983元,减半收取2493元,由福建省南安市广威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评估费用17000元,由福建省南安市广威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983元,由福建省南安市广威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4933元,***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