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7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辛普森新能源有限公司
北京炬泰兴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辛普森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炬泰兴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83400元;

二、被告江苏辛普森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炬泰兴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83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

三、被告江苏辛普森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炬泰兴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保全费、保险费共计人民币60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炬泰兴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1元,由被告江苏辛普森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2-17
发布日期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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