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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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蓝天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借款600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蓝天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5年1月19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30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5年1月20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30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6年7月20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30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1月18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30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蓝天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6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6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江苏蓝天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322元,由原告江苏蓝天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22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