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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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瑞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舒兰市神华汽贸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舒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在×××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修车损失793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