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金砖药业有限公司 安阳市飞龙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河北金砖药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阳市飞龙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41974.80元,并从2020年1月13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安阳市飞龙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0元,由原告安阳市飞龙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99元,被告河北金砖药业有限公司负担48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6 |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