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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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聊城车务段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702刑初464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被执行人***应向本院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9900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