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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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224665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8元,由原告***负担184.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3123.5元。原告已预交前述费用,本院不予退回,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应当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将案件受理费3123.5元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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