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瑞森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山东银都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4437号民事判决; 二、山东银都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停止侵害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4465484号、第9404289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山东银都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70000元; 四、驳回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99元,由山东银都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45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2元,由山东银都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6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0-15 |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