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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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借款本金20000元; 二、被告宁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借款本金20000元的利息(自2020年8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原告朱***其他诉讼请求。 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朱***均已预交),均由被告宁海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