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借款本金20000元;

二、被告宁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借款本金20000元的利息(自2020年8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原告朱***其他诉讼请求。

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朱***均已预交),均由被告宁海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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