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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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滕港港业有限公司 滕州新奥能源物流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枣庄市滕港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5478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枣庄市滕港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