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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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8267.6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负担283元,由被告***负担1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