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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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3561.0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3561.0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45元,由原告***负担143元,由被告***负担601元,被告***负担6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