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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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元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元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9630.92元;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元支行支付计算至2020年2月21日的利息1780.76元,并应按照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及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章程等约定的利率计算支付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元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 四、驳回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元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42元,由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元支行负担50元,由***负担11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