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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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荆门东宝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荆门东宝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740660元,支付截至2020年6月2日的利息67070.03元、罚息49666.88元、复息9802.12元,共计867199.03元;并按年利率16.65%支付自2020年6月3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期间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荆门东宝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 三、原告荆门东宝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荆门市东宝区南台路19号8幢605、705号房屋(房权证号:荆门市房权证东宝区字第00101142号),以及被告***、***所有的、位于荆门市象山二路14号房屋(房权证号:荆门市房权证市辖区字第40033575号)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了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2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昌 银 人民陪审员 娄鸿宾人民陪审员滕红梅二O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白玉茂 书记员黄天智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