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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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恒志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 东营恒诚机械有限公司 东营浩博管业有限公司 昶昊(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37171.35元(计算至2017年11月27日)及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4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37171.35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8.7%计算); 二、***用于抵押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上述款项; 三、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在东营市恒志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整程序中获得的受偿额和依据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从***、***处获得的受偿之和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2018年6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如有】除外); 四、***、***在承担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责任后,有权根据其承担的金额受领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在东营市恒志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整程序中尚未获得的相应受偿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68.22元,减半收取24034.11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