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十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171468元及利息,利息以171468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5日计至清偿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

案件受理费4089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元570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1-03-18
发布日期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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