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信用卡贷款本金4761.45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9月23日止的利息140.5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0.27元,2020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准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计付),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2-08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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