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清远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钢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清远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市三鸿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武钢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清远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货款160738.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60738.5元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2月8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60738.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清远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5元,保全申请费1607元,由被告武钢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3
发布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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