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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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大亚湾一通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719100-011-2010001386号);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67,467.14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24,440.29元及罚息4,366.79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8年9月25日,2018年9月26日起的利息、罚息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为止),被告***及被告一通公司在2018年9月25日之后偿还的借款本息应当予以扣减; 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支付原告因本案应支付的律师费16,048.03元; 四、被告***对上述款项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惠州大亚湾一通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应当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偿还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被告惠州大亚湾一通实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向被告***、***追偿的权利。 六、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35元、保全费2,170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惠州大亚湾一通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