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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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永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奕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霸州市泰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车辆损失费共计109624.12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1元,减半收取1367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