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1260.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营养费1500元,共计16060.58元中的10000元;赔偿护理费14400元、误工费28391元、交通费800元,共计43591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70%,即6060.58元的70%计4242.4元;上述赔偿款合计5783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计670元,由原告***负担204元,被告***负担41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负担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7
发布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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