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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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越华船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营口丰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锦州越华船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给付尚欠原告营口丰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233476元,并以233476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上述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2元,减半收取计2401元,保全费1687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700.43元,总计4788.43元,由锦州越华船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