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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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人民路支行 恩施市农业银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人民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75287.66元及截止到2021年1月12日的利息18531.8元,并按年利率9.825%支付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以拖欠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825%支付复利。 二、被告恩施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借款本息支付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被告实际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被告恩施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在原告取得被告***购买的位于恩施市经济开发区五指湖华龙城莲湖花园二期1区2单元2304号(华龙城莲湖花园二期7号楼2单元2304室)的抵押权即办理抵押登记时免除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人民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恩施市农业银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恩施市人民法院,账号73×××4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2836元(已减半),由被告***、恩施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