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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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建平分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建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建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建平支行与被告***之间于2013年6月9日签订的2013年房字093年房字0**贷款合同于2021年1月14日予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建平支行贷款本金69,912.17元及相应利息,(利率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但要扣除已经给付的利息),利息给付至此笔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建平支行对位于位于建平县启工社区(华府天地二期)19幢0405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3002446)可以与被告***、***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被告朝阳市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建平分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与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朝阳市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建平分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