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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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市首创吉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北京市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市首创吉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对北京市朝阳区XX西里X号楼605号房屋内卫生间下水主管道进行维修,以不再漏水为标准。 二、被告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对北京市朝阳区XX西里X号楼605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西里X号楼505号房屋顶棚内的卫生间专有下水管道进行修复,以不再漏水为标准,原告***对此予以配合。 三、被告北京市首创吉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一万元。 四、被告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一万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零四元,由被告北京市首创吉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一千零二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北京市首创吉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由被告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一千零二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