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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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因罗某1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分别为119223.9元、328228.44元,合计为447452.3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给付款项,限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5534元,由四原告负担34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5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被上诉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