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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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山新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铸巢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黄山新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报酬106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6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被告黄山新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由原告***负担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