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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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15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22日至2016年10月18日以11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925‰计算;自2016年10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1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925‰上浮50%计算,应付未付利息中应扣除被告***已偿还的0.31元),对合同期内应付未付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复利;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向被告***追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09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