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600元,核减其垫付款10000元,余款110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其余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七十即34877元[(174054.33元-120600元-3630元)×70%],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的百分之七十即254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85元,被告***负担3215元。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7
发布日期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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