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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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酷富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银邦贸易有限公司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银邦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0元及借款利息8,552,600元(该部分借款利息已经计算至2016年4月1日,2016年4月2日起的借款利息及罚息,应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提供担保的38套房屋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约定抵押债权数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详见附表《抵押房屋明细表》); 四、驳回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9,927元(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6,267元,被告广西银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83,660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数额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账号:20×××7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