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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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裕达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裕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千年春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兴宾区人民法院(2019)桂1302民初289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二、变更兴宾区人民法院(2019)桂1302民初2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广西裕达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被上诉人广西南宁千年春建材有限公司货款833220元”; 三、变更兴宾区人民法院(2019)桂1302民初2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广西裕达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被上诉人广西南宁千年春建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3322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一计算)”。 一审受理费151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15元,由上诉人广西裕达投资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广西裕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573元,被上诉人广西南宁千年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65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625元,由上诉人广西裕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