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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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鑫满分公司 柳州市刚嘉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7)桂0205民初31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7)桂0205民初31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鑫满分公司向被上诉人柳州市刚嘉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70938.85元及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4870938.85元货款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诉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鑫满分公司付清货款时止(需从中扣除104764.72元)]; 三、驳回上诉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鑫满分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被上诉人柳州市刚嘉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29元(被上诉人柳州市刚嘉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鑫满分公司负担50769元,被上诉人柳州市刚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2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103元(上诉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鑫满分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鑫满分公司负担16303元,被上诉人柳州市刚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80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12-28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