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南宁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君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给付广西南宁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3115.9元、本体维修基金15.39元、公摊水费7.8元、公摊电费6.6元、商业用电0.82元、活垃圾清运费10元,共计3156.51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给付广西南宁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113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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