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德学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宜阳县城建热力有限公司
洛阳三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洛阳德学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52960.51元,并承担从2018年2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洛阳德学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726元,反诉费1814元,鉴定费用10000元,共计22540元,由原告***负担10571元,被告洛阳德学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9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4
发布日期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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