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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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州恒海益通劳务有限公司、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保证金400000元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5544.09元。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贵州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经济损失215544.09元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76元,由被告贵州恒海益通劳务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贵州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3
发布日期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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