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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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广西智合金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广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柳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支付垫付款15144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141元(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