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31618.93元(其中,***垫付14000.00元扣减其第二判项赔偿1504.91元后,剩余12495.09元从保险赔偿款中直接返还与***);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1504.91元(核定总额33123.84元-交强险限额31618.93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9.0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负担,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31
发布日期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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