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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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瑞通汇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内蒙古瑞通汇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李桂英借款50000元、利息65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自2017年1月1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李桂英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4元(李桂英已预交),由李桂英负担62元,内蒙古瑞通汇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6-13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