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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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2500000元及利息7968028.21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至); 二、被告宁夏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名下设置抵押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详见抵押物登记清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140元,由被告宁夏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