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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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1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12,00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1,500元; 四、原告***应返还被告***垫付款10,000元。 上述三、四项相互拆抵后,原告***应给付被告***8,500元。以上一、二项及原告***给付被告***8,500元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执行。 五、驳回原、被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49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19-07-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